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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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3月31日


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项目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我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单位,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农作物(水稻和热带作物)和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为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市场主体。

(三)2021年以来,通过审定之日起,以第一选育单位审定的新选育水稻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万亩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从通过登记、认定之日起,以第一选育单位登记、认定的热带作物,在省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00亩以上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申报推广面积证明以省级种子行业信息统计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四)水产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至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期间,对虾联合育种平台建设申报单位年平均销售种虾10万对以上;育繁推一体化项目建设申报单位年平均销售虾苗30亿尾或罗非鱼苗1亿尾或金鲳鱼苗1500万尾或石斑鱼苗500万尾以上;种质资源场建设申报单位年平均销售虾苗30亿尾或罗非鱼苗1亿尾或金鲳鱼苗1500万尾或石斑鱼苗500万尾以上;繁种基地建设申报建设年平均销售石斑鱼苗500万尾以上。

(五)申报单位必须,守法守信运营,运营管理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自筹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剔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且固定资产投资地为本省区域内)超过500万元(含)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任务清单、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含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采购合同、发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四)选育品种推广面积证明材料。

(五)水产种业企业需提供种虾、虾苗、鱼苗详实销售记录及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七)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程序

第七条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初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

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进一步推动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做大做强,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各类研发、生产、加工、运销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申报主体须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不允许子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申报);

(二)近三年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税务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或2亿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设定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四个档次,对首次突破每个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纳税证明。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分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审计报告正文要列明营业收入构成项,营业收入明细表要作为附件之一。审计报告应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并能反映出“销售商品收入”)。

(四)近三年分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五)上一年度1月、6月、12月份的营业收入确认凭证及原始单据证明资料(1月、6月、12月若存在无营业收入的情况,提供营业收入占比较大3个月份的凭证及原始单据证明材料)。

(六)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属地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八)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资金。当年度已获得支持企业扩投资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特色种植规模化生产项目

(一)支持对象和条件

1.支持种植同种热带作物连片面积大于200亩的生产经营主体,主体上年度实际投入生产资金(剔除财政资金投入部分,包括:种子种苗、有机肥、微生物菌剂、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生产设施设备、农机具、专家咨询、信息化系统建设、地租、人工等费用)不低于200万元(含);

2.支持在海南省区域内依法示范推广种植已通过审定的“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的主体单位(选育单位或供种单位)和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或个人),“海南好米”金奖品种主体单位的单一金奖品种在海南全省示范推广年度种植面积8000亩(含)以上、种植大户连片种植“海南好米”金奖品种年度种植面积达到500亩(含)以上;

3.对“农事直通”中经市县确认具备复耕条件的撂荒耕地进行复耕复种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支持,2024年1月1日以来复耕复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种植作物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有关要求;

4.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种植类产品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的主体。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且在省内依法开展种植生产。

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二)奖补标准

1.种植同种热带作物连片面积大于200亩的生产经营主体,年度生产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投入资金额的20%,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补;

2.对“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的主体单位或种植大户按照品种种植示范推广年度实际投入资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

3.对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撂荒耕地复耕复种每亩奖补40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按复耕复种地块5%的比例进行抽查;

4.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年度全产业链投入金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奖补;

5.2022-2024年已享受过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项目奖补(“三品一标”基地或示范园、优异果蔬示范基地、咖啡标准化示范基地)的经营主体,不再进行奖补。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仅可申报上述奖补中一项奖补。

(三)申报材料

1.种植同种热带作物连片面积大于200亩的生产经营主体申报材料:《海南省热带作物种植规模化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单位介绍、种植面积、种植作物品种、产地环境、种植园区基础建设和生产机械与设备配置、生产技术人员、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管理等的相关情况;土地使用证(含红线图)或自申报之日起5年以上使用期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含合作合同)或其他有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当年产品检测报告或近三年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证书;种植基地相关种植生产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申报奖补部分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2.“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示范推广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示范推广奖补申报表》原件;“海南好米”金奖品种证书及审定证书复印件;“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面积有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海南好米”金奖品种种植生产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申报表》原件;撂荒耕地认定有关佐证材料;撂荒耕地复耕复种验收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承诺自复耕复种后连续耕种三年以上。

4.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证书(或牌匾)复印件;全产业链投入资金(包括示范基地考核表中26项评价指标资金投入)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有关佐证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全产业链合作单位协议及名录表、执行标准及贯标凭证、土地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追溯凭证、有关证书等复印件。

第五条 特色畜禽养殖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辖区内的新建、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牛羊养殖场或具有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等资格称号的养殖场和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经营主体已落实项目用地,项目建成后必须具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用于养殖场基建和养殖设备购置,但不包括实验室设备购置,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其中对被认定为畜禽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单位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全产业链各环节的投入,下同)不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二)奖补标准

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用于养殖场基建和养殖设备购置,但不包括实验室设备购置,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仅可申报上述奖补中一项奖补。

(三)申报材料

《海南省特色畜禽养殖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证明(生态环境部门的备案证明或《排污许可证》);养殖场相关投资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专项审计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截图;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国家或省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证书(或牌匾)复印件;全产业链投入资金(包括示范基地考核表中26项评价指标资金投入)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有关佐证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全产业链合作单位协议及名录表、执行标准及贯标凭证、土地和产品检测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追溯凭证、有关证书等复印件。

第六条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

(一)支持对象

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业、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国际农产品来料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

2.项目用工不低于15人,且稳定用工不低于3个月。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

4.上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临时建筑不列入奖补范围,不允许拆分同一项目分别进行申报)不低于200万元(含)。

5.近三年在食品安全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奖补标准

按项目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企业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建设内容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包括项目批复(备案、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文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并明确财政性资金剔除情况,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表要作为附件之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项目带动就业(用工)情况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合规性、有效性)。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属地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共享农庄项目

(一)支持对象

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并公布的海南共享农庄申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3.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4.省级共享农庄自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并按月做好监测统计工作;

5.申报本资金的上一年度,带动本省农民就业(包括季节性用工)不少于6000人次,或联结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

(二)奖补标准

省级共享农庄认定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当年及上一年,申报主体及其100%控股主体实际投入该共享农庄的投资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剔除财政性资金投入)的10%进行一次性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海南省级共享农庄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共享农庄用工或农户带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招聘资料、用工名录、工资发放或政府盖章认可的证明等;除用工资料外,农户带动应根据带动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匹配的资料,如与农户建立产销对接,需提供销售订单、销售统计表及支付单据等;向农户承租土地,应提供土地流转协议及支付单据等。

4.银行流水、水电费和交税凭证等能够证明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的材料。

5.申报主体固定资产及生物资产投资(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经营支出(不含非付现折旧及摊销成本)、管理费用(不含非付现折旧及摊销费用)、科研费用等保障农庄正常生产经营的投入资金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协议、发票联及支付单据等。

6.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正文需明确是否包含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部分,且认定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当年度及上一年度资金投入汇总表及明细表作为其附件之一。

7.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8.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一)支持对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支持全产业链建设不超过4个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每个集群支持不超过3个县(市/区)。支持对象为各产业项目相关的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等)、县(市/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科研院所等。

(二)奖补标准

每个获批建设的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1000万元,分两批拨付,第一笔资金400万元在获批建设后拨付至市县,第二笔资金600万元待通过中期绩效评估后拨付至市县。各市县实施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时,奖补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折股量化等方式对实施主体给予支持。其中先建后补项目,奖补资金应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清单。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属地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及项目建设主体投资意向,向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清单。

2.项目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县申报项目清单,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汇总提出年度支持产业集群项目,并确定各个县(市/区)入选项目。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入选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备案。

3.佐证材料。市县出台的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规划或指导意见等文件。集群主导产业项目发展情况、经营主体情况、品牌提升能力、科研装备能力、绿色发展成效、联农带农富农水平、政策保障水平、组织管理情况等方面佐证材料。集群项目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合同等。

(四)使用范围

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加强奖补资金的统筹使用,重点聚焦于解决产业发展的重点、痛点、难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数字化管理系统、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积极探索把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实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第九条 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

(一)支持对象

获批建设的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以下简称省级产业园),建设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奖补标准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建设不超过4家省级产业园,原则上建设期两年。获批建设省级产业园的市县政府奖励1000万元,分两批拨付,第一笔资金400万元在获批建设后拨付至市县政府,第二笔资金600万元待通过省级产业园中期绩效评估或以同一主导产业获批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后拨付。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含申报文件和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的建设方案、资金使用方案和佐证材料,并从党政网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列明推荐依据。

1.申报请示文件。正文部分包含产业园1000字简介,包含主导产业生产规模(面积)和综合产值以及推荐依据。

2.建设方案。方案封面标注主导产业和申报单位。第一页附有产业园基本情况表,方案包含建设现状、建设优势、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组织保障等。附有产业园四至图和布局图。

3.资金使用方案。编制需遵循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原则,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科学测算,力求精准。方案内容要细化到年度项目建设清单、承建单位、资金来源、具体任务、用地保障等情况。方案应包含两笔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园内总投资情况、园内所有子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等。

4.佐证材料。佐证材料目录有主导产业发展、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经营主体情况、品牌提升能力、科研装备能力、绿色发展成效、联农带农富农水平、政策保障水平、组织管理情况等九大类,分门别类依次纳入证明材料。园内主要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含主要企业登记注册证明、1000字企业经营情况简介、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3张表)。佐证材料需含有主要项目有效期内的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合同等。

(四)使用范围

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的统筹使用,奖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产业园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智慧农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安全质量体系、品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积极探索把对企业的奖补资金通过折股量化、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农民直接受益,进一步实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市场投资主体和农民合理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第十条 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项目

(一)支持对象

获评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

2.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3.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4.申报主体承诺对所提供的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奖补标准

对被评为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申报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农业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选国家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和“海南省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公示文件;申报单位对奖励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一条 农产品认证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认证,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证主体,现仍正常生产,获证后产品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2.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允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仍正常生产,获证后产品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3.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产品(不含转换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证产品达到限定规模并现仍正常生产,获证后产品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4.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证产品达到限定规模并现仍正常生产,获证后产品未因质量问题被通报。

5.地理标志、绿色食品的奖补限定规模按认证的规范标准执行,有机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的奖补限定规模规定如下:

(二)奖补标准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有机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绿色食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奖补产品数量有机产品不得超过1个,绿色食品不得超过3个,良好农业规范产品不得超过1个。一个产品一个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奖补项。

(三)申报材料

《海南省农产品认证奖补资金申报表》,农产品认证证书、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农产品宣传推广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农业品牌。属于我省瓜果菜、水产、畜禽类等三类农产品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2.国家级主流媒体。包括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治日报社等18家国家级主流媒体,不含国家级主流媒体在各地分设机构媒体。

3.宣传推广费。在以上国家级主流媒体以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短视频、客户端、微信、微博、网站)为平台,投入用于宣传推广我省农业品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奖补标准

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的品牌宣传推广经费进行奖补。对经营主体在年度内累计投入宣传推广费用2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宣传推广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获得其他省级财政相关品牌宣传推介奖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申报本项奖补资金。

(三)申报材料

农业品牌宣传推广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农业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方案、合同协议、验收材料、音像视频资料,相关支付票据等;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实施、申报、监督和初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审核后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七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项目管理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组织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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