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年审监管,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督促其落实各项防疫制度,促进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断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提交年审申请。
全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活动主体”),系履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的主体,自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次年起,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辖区镇政府(华侨农场)报告。2024年前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于2025年3月前统一申报审查。
二、按审查要求开展年审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总牵头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动物防疫活动主体要履行主体责任,在提交年审申请材料之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开展自查,并按时提交申请材料。各镇政府(华侨农场)接到动物防疫活动主体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报送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接到镇政府(华侨农场)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辖区镇政府(华侨农场)和动物防疫活动主体。动物防疫活动主体逾期未按规定申请年审的,市农业农村局将名单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年审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要求如下:
(一)申请所需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4.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5.动物养殖、动物隔离、动物屠宰生产、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档案纸质盖章版原件(审查后,随《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返还);
6.审核时所需其他材料。
(二)现场核查要求
各镇政府(华侨农场)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认真组织人员开展动物防疫活动主体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现场核查,同时做好监管工作,如有经营范围、经营场址等情况变化的,要求其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体核查要求如下:
1.核查动物防疫活动主体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生产经营和人员配备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场址、经营规模、生产设施设备和法人等情况是否同营业执照一致;
2.核查动物防疫活动主体的动物防疫选址情况。重点查看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距离情况;
3.核查动物防疫活动主体的动物防疫布局情况。重点查看场区是否配备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和生活区是否做好区分等布局情况;
4.核查动物防疫活动主体的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配备情况。重点查看是否配置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并做好对应记录台账;
5.核查动物防疫活动主体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查看是否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并做好对应记录台账,形成养殖档案归档;
6.核查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三、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各镇政府(华侨农场)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动物防疫活动主体主动作为,依法依规从事动物饲养、动物调运隔离、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活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市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1日
联系人:汤邦彦,联系电话:0898-6322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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