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昌市2024年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闻来源:本站 时间:2024-10-31  打印本页 次浏览
文昌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文昌市2024年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畜牧规〔2024〕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农场,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文昌市2024年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29日


文昌市2024年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工作,助力全市文昌鸡产业经营主体灾后恢复生产,根据《文昌市支持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十一条措施》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是指文昌鸡经营主体因受2024年第11号台风“摩羯”影响造成损失,申请银行贷款用于灾后恢复文昌鸡生产经营,政府部门按实际贷款给予贴息。

第三条 银行贷款贴息的申请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先贷款后补贴”方式发放。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申请流程

第四条 补贴对象。申请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受台风“摩羯”影响的文昌鸡养殖企业(户),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申报时未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欠缴税款,近三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

3.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或个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于本市文昌鸡灾后恢复生产经营,或用于产业升级,且成功放款的贷款业务。

4.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包括信用、抵押、质押、保证(含担保公司担保)等贷款业务。

第五条 申请时间及方式。2026年12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第六条 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两年,贷款期限不满两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给予两年贴息。

第七条 贴息方式。按文昌鸡养殖企业(户)贷款时间排序给予事后补贴,一年一补,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付息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付息的,不再予以贴息。

第八条 补贴标准。受灾的文昌鸡养殖企业(户),在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用于文昌鸡生产及设施设备修建、重建或新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比例为100%,其他养殖企业(户)贴息比例为50%。单家经营主体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申报多个项目的贴息总额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贴息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2026年12月底前自行向市畜牧中心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相关基础信息。

(二)申报审核。市畜牧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对申请贷款贴息事项及贴息额度、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结果公示。市畜牧中心将拟补助企业及补助额度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重新复核后再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市畜牧中心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安排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畜牧中心申报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市畜牧中心,由市畜牧中心按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文昌鸡养殖企业(户)在申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卡通账户)。

第十条 贴息申报材料:

(一)文昌市灾后文昌鸡恢复生产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及申请贷款贴息期限内的付息材料;

(四)贷款资金用途的相关凭证;

(五)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同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两个及以上企业,由同一个企业作为主体申请贷款贴息支持,即同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最长贴息期限为两年。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市畜牧中心是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资金发放经办部门,负责银行贷款贴息补贴资金政策宣传、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是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资金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银行贷款贴息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发放管理等。

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贷款业务,支持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重建工作,助力全市受灾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申报养殖主体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申报补贴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盖公章或手印。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健全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银行贷款贴息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与市其他扶持政策措施有重叠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畜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

文昌市灾后文昌鸡恢复生产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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