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昌市2024年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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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文昌市2024年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农字〔2024〕306号

各镇(场),市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的工作部署,为尽快做好全市渔业生产主体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文昌市2024年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文昌市2024年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2.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文昌市2024年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

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的工作部署,为尽快做好灾后重建工作,根据我市出台支持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十一条措施,助力全市渔业生产主体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因2024年第11号台风“摩羯”影响导致受灾的水产养殖户(企业)用于恢复生产的一次性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先复产后补贴”的方式发放。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2024年第11号台风“摩羯”影响导致受灾的水产养殖户(企业)。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生产主体,必须配备生产尾水处理设施,且经处理后的生产尾水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一级排放要求。

(二)在2024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文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个养殖生产主体经营多个养殖基地的,只能选一个基地申报补贴资金。

(四)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水产种苗或亲本。

(五)申请补贴受理时限为2024年12月31日前。

(六)已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清退对象的养殖基地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购买水产种苗补贴标准。1.池塘养殖:罗非鱼每尾补贴0.06元,每户最高补贴0.6万元。2.工厂化养殖:东风螺每粒补贴0.04元,每户最高补贴1万元;石斑鱼等海水鱼类每尾补贴0.8元,每户最高补贴2.5万元;对虾每尾补贴0.05元,每户最高补贴3万元。(石斑鱼等海水鱼苗在标苗期间的购苗行为不在补贴范围内,只能用于恢复生产用途的成品养殖。)

(二)购买水产亲本补贴标准。国家级、省级及规模以上水产苗(良)种场补充购买亲本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国家级水产良种场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水产良种场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规模以上(年营收500万元以上)水产苗种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补贴申报材料

凡是按照规定申请渔业灾后补贴资金的主体应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文昌市灾后购买水产种苗资金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文昌市灾后购买水产亲本资金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附件2);

2.户主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买水产种苗或亲本发票复印件(开具发票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票上注明购买水产种苗或亲本数量和价格);

4.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购买水产亲本的苗种场必须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级和省级水产良种场要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规模以上水产苗种场要提供年度营收证明材料;

5.基地受灾现场相片及恢复生产相关相片;

6.生产尾水处理设施相片和2024年以来的达标尾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政策宣传、组织资金审核、审批、公示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审核下达,指导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发放管理。各镇(场)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宣传、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主体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工作程序

根据救灾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受灾帮扶补贴对象,严格资金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受灾养殖户或企业)向所在镇(场)政府受理窗口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二)受理。镇(场)政府认真核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填报的资料信息是否正确,发票等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

(三)审核公示。

1.镇(场)政府组织人员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查,核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在所在村委会和镇(场)进行两级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场)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镇(场)政府初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征求各相关部门关于2024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意见后,确定拟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镇(场)政府,镇(场)政府再将补助资金发放给水产养殖户(企业),其中,一般养殖户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审批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  件

1.文昌市灾后购买水产种苗资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2.文昌市灾后购买水产亲本资金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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