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文昌市2024年文昌鸡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畜牧〔2024〕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农场:
《文昌市2024年文昌鸡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昌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4年9月30日
文昌市2024年文昌鸡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工作,助力全市文昌鸡产业经营主体灾后恢复生产,根据《文昌市支持台风“摩羯”灾后重建及复工复产十一条措施》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昌鸡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受2024年第11号台风“摩羯”影响的文昌鸡产业经营主体用于恢复生产的一次性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自愿申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先建设后补贴”“先复产后补贴”“先销售后补贴”方式发放。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 修复、重建或新建文昌鸡养殖设施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受台风“摩羯”影响的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文昌鸡养殖企业和专业户(养鸡场设计存栏量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2000只以上)。
2.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养殖设施修复、重建或新建,且实际养殖文昌鸡的。
(二)补贴标准。对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灾后修复、重建或新建传统文昌鸡养殖棚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且实际养殖文昌鸡的,以修复、重建或新建养殖棚舍投影面积计算,并按如下标准进行补贴。
1.仅修复文昌鸡养殖棚舍屋顶的(掀顶),按实际修复面积补贴。棚舍屋顶材质为帆布、膜布等的,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补贴;棚舍屋顶材质为铁皮瓦、树脂瓦等的,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贴。
2.修复文昌鸡养殖棚舍立柱和顶部的,按实际修复面积每平方米40元标准补贴。
3.拆除重建和新建养殖棚舍的,按每平方米60元标准补贴。
4.新建工厂化现代化多层养殖鸡舍(指钢混结构或钢架结构两层以上,且每层均可进行人工行走作业的),按实际投入建设资金的30%一次性给予补贴。
以上第1、2、3项累计,养殖专业户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养殖企业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4项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申请灾后修复、重建或新建传统文昌鸡养殖棚舍补贴的文昌鸡养殖企业(户),向所在辖区镇(场)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①养殖企业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养殖棚舍修复、重建或新建前、中、后相片等材料。
②养殖户提交: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等复印件,养殖棚舍修复、重建或新建前、中、后相片等材料。
2.申请新建工厂化现代化多层养殖鸡舍补贴的文昌鸡养殖企业(户),向文昌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畜牧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①养殖企业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项目设计、预算、资金支付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及市畜牧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②养殖户提交:申请报告,身份证、社保卡等复印件,项目设计、预算、资金支付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及市畜牧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购买文昌鸡鸡苗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受台风“摩羯”影响的文昌鸡养殖企业(户)。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文昌鸡养殖主体。
2.在2024年9月7日-12月31日期间,养殖企业(户)向文昌市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文昌鸡鸡苗生产单位购买文昌鸡鸡苗,或“公司+养殖户”联营模式由公司提供鸡苗,且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的。
3.“公司+养殖户”联营模式养殖文昌鸡,①属于代养模式即鸡苗、饲料等均由公司免费提供,养殖户仅负责日常饲养管理,按出栏数量获取劳务报酬的,鸡苗补贴由公司所得;②属于合作赊账模式即鸡苗、饲料等均由公司赊账提供,然后从养殖户卖鸡款中扣除的,鸡苗补贴由养殖户所得。
(二)补贴标准。文昌鸡养殖企业(户)在规定期限内,向文昌市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文昌鸡鸡苗生产单位购买文昌鸡鸡苗,或“公司+养殖户”联营模式由公司提供鸡苗,且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的,按每只2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单家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最高补贴不超过600万元。
(三)申请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申请购买文昌鸡鸡苗补贴的文昌鸡养殖经营主体,向所在辖区镇(场)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1.养殖企业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购鸡苗凭证(凭证必须标明品种、时间、数量、供苗单位)、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或支付记录)、养殖场养殖照片等相关材料。
2.养殖户提交:申请表,身份证、社保卡等复印件,购鸡苗凭证(凭证必须标明品种、时间、数量、供苗单位)、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或支付记录)、养殖场养殖照片等相关材料。
3.“公司+养殖户”代养模式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与养殖户联营合同等复印件,养殖户领鸡苗凭证(凭证必须标明品种、时间、数量)、养殖场养殖照片等相关材料。
4.“公司+养殖户”合作赊账模式提交:申请表,养殖户身份证、社保卡、公司与养殖户合作合同等复印件,养殖户领鸡苗凭证(凭证必须标明品种、时间、数量)、养殖场养殖照片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联营生产企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申报主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文昌鸡养殖企业。
2.所联结养殖户的养殖场位于文昌市境内,在2024年9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养殖文昌鸡的,且每个养殖场实际养殖数量不少于7000只。
(二)补贴标准。采取“公司+养殖户”模式发展联营生产的文昌鸡养殖企业,联结带动文昌鸡养殖户20户以上的,每个养殖场(户)在规定期限内实际养殖文昌鸡数量不少于7000只。按联结养殖户数量,1000元/户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联结企业。
(三)申请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申请联营生产企业补贴的企业,向市畜牧中心提交如下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联营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联结带动文昌鸡养殖户的花名册、养殖场养殖照片等相关材料,以及市畜牧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文昌鸡出岛销售补贴
(一)补贴对象。从事将文昌鸡销售出岛的经营主体,包括将文昌鸡肉用活鸡或屠宰加工后的文昌鸡产品直接销售到岛外的中介商、屠宰加工厂或自产自销养殖户等,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出岛销售的文昌鸡必须是在文昌市境内养殖的。
2.出岛销售的文昌鸡冰鲜鸡(整只)和冰冻鸡(整只)等产品必须在文昌市内有资质的文昌鸡屠宰加工厂进行屠宰加工。
3.按经营主体2024年9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出岛销售的文昌鸡数量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将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的文昌鸡肉用活鸡(饲养用途的除外)直接出岛销售,按1元/只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销售经营主体补贴;将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养殖的文昌鸡,在文昌市内有资质的文昌鸡屠宰加工厂屠宰加工制成冰鲜鸡(整只)或冰冻鸡(整只)等产品再出岛销售的,按平均胴体1.25Kg/只折算数量(只数),1元/只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申请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申请出岛销售补贴的文昌鸡销售经营主体,向市畜牧中心提交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销售文昌鸡活鸡的。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文昌鸡出岛销售凭证、《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复印件或截图等相关材料,以及市畜牧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文昌鸡屠宰厂加工后销售文昌鸡产品的。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文昌鸡出岛销售凭证、出岛时对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复印件或截图等相关材料,以及市畜牧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市畜牧中心是文昌鸡灾后恢复生产补贴资金发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工厂化现代化多层养殖鸡舍补贴、联营生产企业补贴、文昌鸡出岛销售补贴等补贴资金政策宣传、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各镇(场)负责本辖区修复、重建或新建文昌鸡养殖设施补贴、购买文昌鸡鸡苗补贴等补贴资金政策宣传、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市畜牧中心须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监督检查,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发放管理等。
申报养殖主体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申报补贴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
受灾养殖企业(户)按以上要求分别向所在镇(场)政府或市畜牧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二)受理
1.修复、重建或新建文昌鸡养殖设施补贴、购买文昌鸡鸡苗补贴,由镇(场)政府受理。
2.新建工厂化现代化多层养殖鸡舍补贴、联营生产企业补贴、文昌鸡出岛销售补贴,由市畜牧中心受理。
受理单位要认真核实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填报的资料信息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受理。
(三)审核公示
1.修复、重建或新建文昌鸡养殖设施补贴和购买文昌鸡鸡苗补贴,由镇(场)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人员由镇分管领导、镇驻村干部、村委会干部和村级畜牧兽医员等组成。验收结束后分别在所在村委会和镇(场)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场)政府将申报材料一份整理归档、一份函送市畜牧中心。市畜牧中心随机抽查审核申报材料,并将拟补贴养殖企业(户)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2.新建工厂化现代化多层养殖鸡舍补贴、联营生产企业补贴和文昌鸡出岛销售补贴,由市畜牧中心负责审核和验收,各镇(场)政府配合。并将拟补贴养殖企业(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补贴养殖企业(户)名单和补贴金额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畜牧中心上报材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四)资金拨付
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将修复、重建或新建文昌鸡养殖设施、购买文昌鸡鸡苗等补贴资金拨付给各镇(场),各镇(场)按照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养殖企业(户),其中一般养殖户应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将新建工厂化现代化多层养殖鸡舍、联营生产企业、文昌鸡出岛销售等补贴资金拨付给市畜牧中心,市畜牧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各养殖企业(户)。
本细则涉及补贴项目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条 申报主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盖公章或手印。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文昌鸡出岛申报检疫的养殖企业(户)或文昌鸡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使用“牧运通”系统按规定申报检疫,各镇官方兽医必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文昌市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的通知》(文农字〔2022〕306号)的规定,亲自或指派协检人员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如实记录和提交现场检疫内容,并按“牧运通”系统提示,现场拍照上传文昌鸡及装车相片。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时,要在证明备注栏标明文昌鸡经销商单位名称或姓名。
第十二条 对购买文昌鸡鸡苗饲养并获得鸡苗补贴的养殖企业(户),不得领取补贴后中途转卖,养殖期间市畜牧中心和镇(场)政府将随机抽查,发现中途转卖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移送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市其他扶持政策措施有重叠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畜牧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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