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渔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防范打击海上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涉渔船舶正常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渔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有效提升全市船舶管理水平,为海南自贸港和文昌国际航天城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现通告如下:
一、对经安全技术条件评估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三无”船舶,纳入涉渔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实行过渡期管理。
二、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涉渔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终止过渡期管理,并清理淘汰。具体情形如下:
1.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评估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评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违规出海的。
2.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冒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装置,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不修复的。
3.进出划定停泊区域或港口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未接受安全检查的。
4.不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泊,或者超范围航行的;私自与境外渔民渔船接触并进行渔获物交易、补给的。
5.擅自改变船舶用途,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载客、运输等活动的。
6.进行买卖、转让、租借的。
7.船舶操作人员未取得船员证书操作船舶的。
8.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9.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式进行捕捞作业的。
10.使用禁用渔具,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
11.违反休渔等有关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出海作业的。
12.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
三、未通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及新增的“三无”船舶禁止在我市管辖海域和内河航行、停泊及从事任何类型生产作业,一经发现,将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视情节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4年5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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