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做好2024年伏季休渔管理的通知
各位渔民、渔船船主: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和《海南省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及《文昌市2024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休渔范围:
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时间:
从2024年5月1日12时起至2024年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三、休渔对象: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所有过渡期纳管的海洋涉渔船舶。
四、休渔相关要求:
1、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应休渔船必须在2024年5月1日12时前全部进港休渔,做到“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人上岸”;每艘休渔渔船要留足人员值班,保证24小时有人看管渔船;因维修保养、避风或船检等特殊情况需在外港停泊休渔的,须取得船籍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并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方能离港,否则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理。因修船、船检、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协商确认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停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监管职责,并报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备案,且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2、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
3、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4、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休渔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5、所有过渡期纳管的海洋涉渔船舶全部休渔,严禁出海。
6、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7、非应休渔渔船严格禁止携带休渔作业类型的渔具出海生产。
8、冰厂、油库严格禁止对应休渔渔船补给冰和油;码头、冷库、市场不允许销售、加工、运输违规捕获的渔获物。
9、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最高限标准进行处罚,并按照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相关规定,扣减渔船当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资金。
10、严厉打击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三无”、套号、假号、未年审(检)渔船及捕捞辅助船,对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拆解。
11、外港籍渔船管理。外港籍渔船在我市停泊休渔的,必须服从我市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未服从管理的,按违反休渔规定处理。
请广大渔民自觉遵守伏季休渔制度,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休渔期管理工作,落实好值守制度,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船的防火、防台、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2024年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实施。
举报电话:文昌市农业农村局0898-63332692,0898-63330349;文昌市渔政事务服务中心0898-36906600。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渔业执法大队0898-63320378,也可通过全国统一的海警报警95110进行举报。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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